转“江油市引进培养人才办法”
江委办〔2010〕133 号
中共江油市委办公室
江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油市引进、培养人才办法》的通 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派出党(工)委、管委会(办事处),
市级各部门,市境内企事业单位:
《江油市引进、培养人才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江油市委办公室
江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 年10 月25 日
江油市引进、培养人才办法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鼓励市境内用人单位大力引进和
培养人才,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奋力推进江油
社会经济发展新跨越,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人才引进
第一条 引进人才范围与条件
本规定引进人才是指: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须取得硕
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人才;工业企业、农业产业化企
业、商贸流通企业急需且拥有专利、发明,在本市招聘又无法解
决的专业人才。
第二条 引进人才待遇
(一)户口与住房补贴
到我市工作的引进人才,可自愿选择来我市定居,既可在工
作单位落户,也可在市人才服务中心挂靠落户;到我市定居的引
进人才及其随迁配偶、子女,公安部门凭市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
办理入户手续。到我市工作的引进人才,市财政实行每人每月500
元住房补贴,补贴期限3 年。
(二)工资与工作补贴
到我市工作的引进人才,除用人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
准外,另由市财政实行工作补贴:国内外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每
人每月0.6 万元;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每人每月0.5 万元;博士学位的
专家每人每月0.3 万元;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及以下的专家每人
每月0.2 万元。
用人单位可以对引进人才实行年薪制。年薪标准由双方协议
确定,市人事部门负责鉴证并监督执行。
(三)安家补贴
落户我市的引进人才,签订六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工作满三
年、并考核合格者,市财政给予一定的安家补贴:国内外有知名
度的高级专家15 万元;正高级职称的专家8 万元;副高级职称、
博士学位的专家5 万元;副高级职称、硕士学位及以下的专家3
万元。
享受政府安家补贴的引进人才,最低服务年限未达到六年
者,全额退还政府安家补贴。
(四)休假
到我市工作的引进人才,除执行国家法定节日和公休假外,
另享受探亲假:配偶在绵阳地区以外者,每年两次,每次假期为
20 天(不含路途);本人未婚,父母在绵阳地区以外者,每年
一次,假期为30 天(不含路途)。第一次探亲假往返的合理车
船费由用人单位报销;第二次探亲假往返的合理车船费,硕士学
位(或副高级职称)及以上的人才,由用人单位报销。
(五)引进人才配偶工作调动及子女就学
引进人才配偶的工作调动,由市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办理;
其子女的就学,由市教育部门负责办理。
(六)其他
引进的人才,受用人单位编制、职称等指标比例限制的,由
市人事部门提出解决方案经批准后予以解决。
引进的人才,经用人单位申请、市人事部门对其学历、资历、
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认证后,可实行低评高聘。
引进的人才,属辞职流动人员而无档案材料的,经市人事部
门调查核实后,重新建档。
引进的留学回国人才,在其完全了结与原用人单位的手续
后,由公安、外事等部门帮助办理再出国相关手续。
第三条 鼓励企业引进国外智力项目。企业每实施一项国外
智力引进项目,市财政按照省级及以上外专局给予资助经费的1:
1,再给予配套补贴。
第四条 鼓励企业外出招聘人才。经市政府批准的对外招
聘,由市人事局、经济商务局等相关部门统一组织,活动所需广
告费、场租费等由市财政承担。招聘活动中,与企业达成初步意
向的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人才,经市人事部门
同意前来江油考察、面试的,市财政给予交通补贴:省内(除绵
阳地区外)300 元/人,西南(除四川省外)500 元/人,其他地区
(除西南地区外)1000 元/人。
第五条 鼓励企业柔性引才。积极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
研院所和省内外各大工程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以短期聘用、技
术攻关、项目咨询、企业顾问等方式柔性引才,为企业提升科技
创新能力服务。
第六条 鼓励人才中介机构积极引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急
需的人才,按引进人才的相应层次,给予中介机构每人0.5—2
万元不等的奖励。
第二章 人才培养
第七条 工业技能人才培养。加大对实用型高级技能人才的
培养力度,将实用型高级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市人才队伍建设
整体规划,积极引进高级技师、技师;通过企业自主培养、技术
培训、外派学习等方式培养技能人才。由政府组织的工业技能人
才培训,原则上通过本市职业学校和技校实施,政府承担培训费
用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加大对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培养力度。对
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和省“人才工程”的人员,经有关
部门审核通过,在培养期内,根据科研项目大小,分别给予1—
10 万元不等的科研经费资助。
第九条 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地选送企
业经营管理人才参加国内培训,到国内大公司、大企业或商务基
地等学习锻炼,提高其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条 鼓励企业培养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对符合我市
紧缺人才培养方向、且完成学业继续留我市工作不低于三年的,
市财政对其继续教育费用实行资助:每新培养一名博士资助3 万
元;每新培养一名硕士资助1.5 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建立
地级市及以上实习基地的,市财政一次性补助0.5 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设立博士、硕士工作站。
企业设立博士工作站,招收博士研究人员,并开始实施科研
项目后,市财政给予工作站一次性补助5 万元;对按规定两年进
站研究期内的博士研究人员,市财政给予每人2 万元经费资助;
博士研究人员研究期满出站留我市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
及以上工作协议的,可申请市财政给予3 万元补贴。
企业设立硕士工作站,招收硕士研究人员,并开始实施科研
项目后,市财政给予工作站一次性补助2 万元;对按规定两年进
站研究期内的硕士研究人员,市财政给予每人1 万元经费资助;
硕士研究人员研究期满出站留我市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
及以上工作协议的,可申请市财政给予2 万元补贴。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政府人事部门是承办人才引进工作的职能部门。
人才引进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牵头承办。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程序
用人单位向政府人事部门报送人才引进计划,填写《江油市
引进人才申请表》和《江油市引进人才审批表》。政府人事部门
对申报情况审核合格后,报请市政府审批,批准后即办理引进手
续。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考核
引进人才的考核和管理,由政府人事部门和各用人单位共同
负责,以年为单位进行动态管理。对享受市财政补贴的人员,经
考核认定不能履行约定岗位职责者,不再享受引进人才待遇。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奖励
支持来我市工作的引进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
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授予“江油市
优秀专家”“江油市科技拔尖人才”等荣誉称号。
在企业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引进人才,经组织人事部门考
核后,作为科级领导后备干部使用。
第十七条 设立引进、培养人才发展基金
2010 年起,市财政设立引进、培养人才发展基金200 万元,
作为人才引进、培养的专项资金。以后每年按财政收入增幅比例
逐年递增,实行专项资金“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制度,接受审
计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当年结余接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八条 引进、培养人才发展基金管理
引进、培养人才发展基金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具体管理;经政府批准的引进、培养人才项目,由用人单位按本
规定申报各项补贴费用,市人事部门负责审核、报批手续,市财
政部门负责拨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原有人才引进、培
养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1 年1 月1 日起实施。
主题词:人才引进 培养 办法 通知
中共江油市委办公室 2010 年10 月25 日印
(共印25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