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 四川省司法厅
川公发【2016】60号
各市(州)公安局、卫生计生委、司法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公安、卫生计生、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我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有关政策
(一)通过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落户。
对能够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申请随母落户的,公安部门应当要求本人或其监护人到拟落户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为无户口人员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公安部门凭《出生医学证明》、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并在一个月内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
(二)通过办理《亲子鉴定意见书》落户。
对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相关单位、基层组织向公安部门申请为其落户的,公安部门应当要求本人或其监护人、相关单位、基层组织向四川省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见附件1)申请亲子鉴定,公安部门凭《亲子鉴定意见书》(支持性结论,以下亦同)及相关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并在一个月内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
1、无户口人员因父亲或母亲无户口而无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安部门凭《亲子鉴定意见书》和本人或监护人申请、父母无户口情况说明、能够说明落户人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公安部门或相关单位组织调查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有户口方为无户口人员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2、无户口人员因母亲下落不明、有严重精神障碍等原因,无法核实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安部门凭《亲子鉴定意见书》和父亲的书面申请、能够说明落户人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公安部门或相关单位组织调查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在其父亲户口上为无户口人员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无户口人员系我省户籍人口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生育,不能提供或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安部门凭《亲子鉴定意见书》和监护人的书面申请、能够说明落户人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公安部门或相关单位组织调查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我省户籍人员户口上为无户口人员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通过办理《亲缘关系鉴定意见书》落户。
无户口人员父母双亡或下落不明,由其他亲属抚养的,其他亲属、相关单位、基层组织向公安部门申请为无户口人员落户的,公安部门应当要求本人或其亲属、相关单位、基层组织向四川省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亲缘关系鉴定,公安部门凭《亲缘关系鉴定意见书》(支持性结论,以下亦同)及抚养人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能够说明落户人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村(居)委会证明、抚养人与儿童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为无户口人员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并在一个月内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
(四)通过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和《亲子鉴定意见书》落户。
卫生计生部门已为无户口人员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本人或其监护人、相关单位、基层组织向公安部门申请随父落户的,公安部门应要求本人或监护人向四川省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亲子鉴定,公安部门凭《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意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并在一个月内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
(五)通过公安刑事技术部门鉴定落户。
因核查无户口人员是否为被拐卖人员或者涉及刑事案件等其它特殊原因,四川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和经省公安厅批准的公安刑事技术鉴定机构,可对无户口人员及其亲属DNA信息进行亲子鉴定;经报省公安厅备案后,公安部门可根据四川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和经省公安厅批准的公安刑事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及其他相关材料,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二、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办理事项
(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申领。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身份证、《助产机构外分娩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承诺书》(见附件2)等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按照国家规定全部免费。
(二)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真伪审核。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卫生计生部门应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公安部门在办理无户口人员落户时,应加强查验,需核实其本人或其监护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真伪的,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核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应及时出具核查意见书。本级卫生计生部门无法核查的,送至上一级卫生计生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证件的真伪和登载信息的真伪。
三、规范亲子亲缘鉴定相关事项
(一)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对需要通过办理亲子亲缘鉴定落户的无户口人员,当事人、相关单位、基层组织向公安部门申请落户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当事人、相关单位、基层组织向四川省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亲子、亲缘鉴定;无户口人员已在省外司法鉴定机构办理亲子鉴定的,该鉴定机构应属于《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具有法医物证鉴定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
(二)规范亲子鉴定的委托受理和实施。当事人、相关单位、基层组织可以根据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实施鉴定要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法部《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6】40号)之规定办理。亲子、亲缘鉴定费用参照司法鉴定相应收费标准执行。
(三)规范《亲子亲缘鉴定意见书》审查。卫生计生部门凭《亲子鉴定意见书》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须对《亲子鉴定意见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合法有效的应及时为被鉴定的无户口人员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凭《亲子亲缘鉴定意见书》上户的,须对《亲子亲缘鉴定意见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合法有效的应及时为被鉴定的无户口人员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于鉴定意见书真伪有疑问的,要及时联系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核查,杜绝鉴定意见书造假。
(四)规范提供援助服务。对符合鉴定援助条件的家庭,当事人、相关单位、基层组织可在法律援助机构申请鉴定援助;对不符合鉴定援助条件但当事人确有特殊困难的,当事人、相关单位、基层组织可主动商请司法鉴定机构酌情减免鉴定费用。
四、规范落户办理流程有关事项
公安部门在办理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中,要对无户口人员的材料实行一人一档,长期保存,并规范有关办理流程和要求。要通过网上网下核查,排除户口重复登记;要留存法律性证明、规范性凭证等复印件,制作留存相关关系人、知情人询问笔录和签字,收集证明无户口人员出生、年龄等相关证据材料,制作相关知情人询问笔录和签字,规范填写公民身份证编码本、补录(登)登记簿等。
对通过上述政策仍无法落户和个别特殊情况的无户口人员,各地公安、卫生计生、司法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解决办法,并上报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司法厅审核批复。各地工作中遇到特殊情况,请及时与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司法厅联系。
附件:1、四川省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
2、助产机构外分娩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承诺书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 四川省司法厅
2016年8月1日
附件1
四川省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
1、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机构负责人:侯一平,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16号,联系电话:028-85503923。
2、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所。机构负责人:吴峰,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5号创新中心A座501,联系电话:028-85313236。
3、四川协和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机构负责人:李英碧,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16号法医大楼,电话:028-85503043。
4、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机构负责人:孙学礼,地址:成都市电信南街28号,电话:028-85422028。
5、四川福森特司法鉴定所。机构负责人:杜德波,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高朋东路3号一幢一层D号,电话:028-85158118。
6、四川中信司法鉴定所。机构负责人:郑州静,地址:成都市十二桥路37号新1号华神科技大厦401,电话:028-87679921。
7、四川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机构负责人:程文玉,地址:泸州市江阳区忠山路3段319号,电话:0830-6669956。
8、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机构负责人:杨丽,地址:自贡市汇东汇川路1308号,电话:0813- 8202139。
9、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机构负责人:泽娜,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墨香路87号9栋2单元5楼, 电话: 028-87718148
附件2
助产机构外分娩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承诺书
母亲姓名:_______,有效证件类型(相应证件类型前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护照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父亲姓名:_______,有效证件类型(相应证件类型前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护照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文件要求,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特郑重承诺以下事项:
1、____年__月__日在____省____市____区(县、市)
________助产机构外分娩壹__婴,新生儿姓__名______。
2、该新生儿分娩后未在xx省市县区域外申领过《出生医学证明》,也未在任何地区落户。
3、以上信息真实有效,由此产生任何纠纷和法律责任,承诺人愿意负全部责任。
承诺人:母亲签名和手印______
承诺人:父亲签名和手印______
年月日